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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的主要概念 ( 第五课 称义--在法律上正确无误)
本帖最後由 pedro 於 2012-3-13 10:01 編輯
“得称为义”和“称义”是新约里用来形容神准备为我们做什么的基本单词。它们都是法律用语。这使一些人不高兴。他们的论点是:如果真的有神,祂必定会像父亲爱孩子一样爱我们,就像耶稣著名的浪子比喻中的父亲一样,欢迎误入歧途的孩子回家(路加福音15章)。那位父亲不会像法官一样把悔改的儿子拉上法庭;所以,这些发出批评的人认为,神也不会这样做。
然而,这是一种肤浅的想法。就算在那个比喻里,虽然父亲原谅了浪子,重新接纳他作儿子,但父亲没有将大儿子的产业分一半给回头的浪子,以补偿他因挥霍而耗尽的财产!否则,这是极之不公平的。神的饶恕绝不能不顾及对自己及对其他人的公义。
譬如你的女儿在银行工作。有一天,一个抢匪来到银行枪击了她,又抢走一大笔钱。当这个劫匪被带到法庭时,如果法官说:“虽然这个人犯了刑事罪,但他是我的儿子,我很爱他。既然他已经道歉,所以我就原谅他,不给他任何刑罚。”你会觉得怎样?难道你不会抗议说这种饶恕对你和你的女儿绝对不公平,而且推翻了公正和文明社会的整体基础?浪子比喻的教训绝对正确:神愿意饶恕祂的儿女。不过,这只是真理的一面。真理的另一面是,神必须让人看到,祂的饶恕与普世性的公正是一致的。
现在,我们可以发觉到“得称为义”有两个基本的意思:
1. 宣布某人是正╱对的
2. 证明某人或某件事物是正╱对的
但它的意思并不是“使某人成为正╱对”。路加福音7:29说“众百姓……以神为义”,但不能说百姓使神称义。神是绝对公义的,祂不需要人使祂称义。这里的意思是“宣布神的公义”。
以下是一个例子,说明这个词于圣经时代在法庭上的用法。
“人若有争讼,来听审判,就要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申命记25:1)
“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的词组,意思很明显。“定恶人有罪”不是要“使他成为罪人”,乃是要“宣布他是罪人”,或“他是做错了”。同样,“定义人有理”的意思是,法庭必须宣布最后获证明行为正直的人是对的。
很不幸地,有时在人类的法庭上,犯了罪的人确实可以贿赂法官和陪审团,作出错误的判决。圣经大力抨击这种妨碍司法公正的事:“定恶人为义的,定义人为恶的,这都是耶和华所憎恶。”(箴言17:15)
按着这种理解来读耶稣以下所讲的比喻,你将会有新的发现。
“耶稣向那些仗着自己是义人,藐视别人的,设一个比喻说:‘有两个人上殿里去祷告;一个是法利赛人,一个是税吏。法利赛人站着,自言自语地祷告说:“神啊,我感谢你。我不像别人勒索、不义、奸淫,也不像这个税吏。我一个礼拜禁食两次,凡我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那税吏远远的站着,连举目望天也不敢,只捶着胸说:“神啊,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我告诉你们,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为义了;因为,凡自高的,必降为卑;自卑的,必升为高。’”(路加福音18:9-14)
1. 我们第一件留意的事是,耶稣在这里用了“算为义”这个词:“税吏回家去比那人倒算为义了”。这一点很有趣。法利赛人和税吏都没有去到地上的法庭,在地上的法官面前受审。他们只是到圣殿祷告。不过,当他们站在神面前,让神鉴察他们的生命时,神就是法官,给他们下了判决。
2. 第二,根据基督所说,这两个人其中一个回家去时,便被算为义了,意思就是,神作为法官,宣布这个人在神的法庭上已被判为正为义了。
3. 第三,其中一个人被神宣布为义,而另一个却没有。这是一件叫人惊讶的事!这是因为税吏自认为罪人。当时大多数人都认为罗马政府收税,加上当中贪赃舞弊的事,是最严重的罪行;然而,神称他为义。另一方面,法利赛人努力在宗教、经济和社会各方面,正确无误地生活,他并非不义,也没有勒索,也没有奸淫;他每星期禁食两次,纳十分之一奉献给神;然而,神却没有以他为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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