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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二12这样说:「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这节经文中的律法,似乎是指摩西的律法而言。)罗马书二14、15继而将上述原则应用于外邦人,使他们有别于犹太子民:「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另一方面,罗马书三19却这样说:「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
根据上述数节经文,我们有如下推论:第一,人类(保罗所言肯定包括未闻福音的外邦人)均有是非之心,认识道德律;这样,虽然有些人从未接触圣经,未闻神的话语,但他们在神面前仍需守道德律。从他们的日常行为看来,他们有是非之心,了解基本的道德律,就像明白旧约圣经的十条诫命一样。放眼世界,相信没有那个社会会宽待完全违反十诫的罪犯;社会大众都认为这等罪犯是社会公敌。
第二,外邦人「就是自己的律法」,意即外邦人明辨是非,知道有道德标准要遵守;「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二15)换言之,外邦人有是非之心,也就明白自己有罪,因为他们清楚自己比不上既有的标准。外邦人或许埋没良心,为自己辩护;但他们既自辩,也就等于承认有更高的权力监察一切。外邦人虽则不懂圣经,故此只能约略又模糊地知道自己的罪,然而外邦人既有是非之心,也就必须站在神面前交账。
罗马书三19总结上文,十分清楚指出:人类在神面前均闭口不言;无论犹太或外邦人,普世人在神面前都有罪。人类都失落了,所以需要一位救主。没有大能的代赎主,人类无望越过神的审判。约翰福音三18说得好:「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
「罪已经定了」,这句话是向全人类说的。除非大能的君王格外开恩,人类则难逃审判。约翰福音三18仅在三16的两节之后,这个安排挺有意思。三16指出,神爱全人类,他的独生子代赎死亡,也就是给予全人类的白白恩典,叫一切相信的人不用承受他们当得的永死。在约翰福音第三章,这节经文最明白不过——除却基督,别无拯救。耶稣自己也曾对多马说:「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着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约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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