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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谁杀害耶稣


  
  提起这个问题许多人将立即答覆:「犹太人」。可是目前有人曾力图免除犹太人对这行动应负任何主要的责任。这种努力是可以而容易了解的,因他与普世教会合一运动的精神正相符合。合一运动所努力的,是使教会尽可能包括所有的人。为达成此目的,对任何宗教团体不友善的表示应注意避免。就犹太人而言,即是指应尽量免除他们对杀害耶稣所负的责任。
  
  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努力背后的动机值得认可。许多世纪以来,「犹太人杀害耶稣」的主
  
  张曾引致对犹太人的仇恨,反犹太主义(anti- Semitism)应运而生。这种态度当然彻底不合基督教教义(太五7、 43-48,六14,七12;路六31-36,廿三34;徒七6O;罗十二20;彼前二23)。不但应予避免,且应反其道而行。
  
  承认了这一点之后,目前应该声明,在对犹太人表示友善的过程中,我们无权规避历史上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无法变更,但公平的责备,应与圣经的责备一致。结果将证明这种作法,对犹太人不仅是公平的,甚至是友爱的。
  
  在过去的二十年内,减弱对犹太人锐利的指责,已有重要的进展。结果如何呢?无疑有些是好的,有些还有问题。关于这件事的若干公开宣告,摘录如下:
  
  一九四八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召开的基督教世界教协第一次大会(The First Assembly ofthe Protestant 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Amsterdam)宣称:「在各教会希望完成主所交托我们的任务之前,若干严重的障碍尚待克服……不管起因为何,我们呼吁本会议所代表的各教会痛斥反犹太主义,视之和基督教信仰的教条与实践绝不相容。反犹太主义对神对人都是罪。」关于这个宣言,我们只能说:「阿们!」
  
  一九六一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第三次大会发表了下列的声明:「依照基督教教义,引致钉十字架之历史的责任,不应放在今日犹太人的身上。此事应归咎于全人类的人性,非关一个民族或社会的事;首先接受耶稣的是犹太人,不认他的却不只是犹太人。」只从表面上看,便可知道这是一个存有偏见的声明。
  
  这新德里声明最少有下列的缺点:(一)无论指责与否,均未提出可靠的根据,如未有诉诸圣经。(二)即使承认基督的死确有其「属于整个人性的责任」(罗五12-19),那不是全部的故事。下面将要指出,圣经中还有具体的和属历史事实的指责,把主钉死在十字架的责任,断然放在犹太人的身上。(三)以下还要指出,甚至「连目前的犹太人」,假如他们认可、同意,并(或)继续活在他们祖先的罪中,也应有份于这种指责。(四)「首先接受耶稣的是犹太人」为一面之词,因为事实上大多数的犹太人弃绝他(太廿七25;约一11,六66)。
  
  在一九六四年,美国基督教全国教协(Na-tional Council of Churches of Christ)声明:「我们甚至用钉十字架这件事来定犹太人的罪…」;其他如信义会世界联盟(Lutheran World Federation)与美国圣公会主教院( House of Bishops of the Protestant Episcopal Church)所通过的决议案,这里可省略不提。我们现在只引述一九六五年天主教第二次梵蒂冈会议对犹太人宣言(The Declaration on the Jews by the Second Vatican Council)的一段节略。
  
  但事先需要说明梵蒂冈这教令的起因。前此先有个「草案概要」,曾引起很多的反对。如许多人所解释的,这篇概要过份免除了犹太人对基督的死应负的责任。但一个委员会所草拟的建议和大会正式的决定不同。据说在修正「草案概要」的过程中,教皇保禄六世本人会发挥了相当的影响力。许多人认为,梵蒂冈宣言较为符合圣经的教训。宣言中称是犹太当局和跟从他们领导的人坚持钉死耶稣,但不应迫害犹太人;这一点容易同意。可是,这宣言提及不能指控目前的犹太人钉死基督一节,因为目前的犹太人对把主何十字架的阴谋,不能直接负历史上的责任,主要是那时候他们并未在场。但由于他们对基督的死漠不关心,继续拒绝基督,可谓和犯这凶杀的人站在同一行列!依据此义,以下的话是完全符合圣经的:(一)那些剧烈敌对主和(二)目前敌对他门徒的犹太人,的确是一丘之貉。只要继续顽梗不化,拒绝承认并放弃自己的罪,不接受基督作救主,他们永远得不到神的喜悦(帖前二14、15;罗十一7-1O、25)。为此,下面摘录自罗马天主教正式宣言的这段话,实在过于柔弱;因而不完全符合圣经:
  
  「不错,犹太当局与跟从他们领导的犹太人坚持钉死基督(约十九6);然而基督受难还是不能不加分辨的归罪于当时还活着所有的犹太人,也不能归罪于目前的犹太人。教会虽是神的新子民,但不能因此主张犹太人是神所抛弃或咒诅的百姓,有如这是出于圣经。」
  
  这历史性的宣言一经公布,各报纸马上出现横贯全页的标题:梵蒂冈不责备把主钉十字架的犹太人。
  
  这种说法虽与事实不符,却容易明了如何会产生的。如此错误的解释已足把圣经用语犀利的锋口再度磨钝了。

 2.依此,这些领袖的罪大于犹太群众。群众诚然甘愿让人唆使,但教唆犯却是这些领袖。
  
  约翰福音第十一章五十三节所提,商议要杀耶稣的,不是群众,而是祭司长、法利赛人和该亚法这些领袖。耶稣所讲「七祸」(太廿三章)的对象,不是群众,而是这班「假冒伪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审问耶稣时彼拉多对众人说:「我带他出来见你们,叫你们知道我查不出他有什么罪来。(约十九4)。喊着「钉他十字架,钉他十字架」的,是祭司长和他们的差役(约十九6、15、16)。被祭司长所驾驭的群众也跟着他们的榜样(太廿七20-23)。
  
  3.然而根据圣经,不可能原谅整体的犹太人,而认为有罪的只是他们的领袖。凡参加或同意这罪行的,应同受指责。下列经文充份说明这一点:
  
  「众人都回答说,他的血归到我们,和我们的子孙身上」(太廿七25)。
  「希律和本丢彼拉多,外邦人和以色列民,果然在这城里聚集,要攻打你所膏的圣仆耶稣」(徒四27,三13-15)。
  「…这犹太人杀了主耶稣…」(帖前二14、15)。
  
  依此,根据圣经,说犹太人实际上杀害了耶稣,是完全有道理的。再者,这坚决的信念并非表明敌视犹太人(反犹太主义),而恰与此相反。正因我们爱犹太人,所以愿为神所用,领他们归主,因此得与教会结连!我们同情他们。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因曾与他们连合敌对耶稣,而和他们站在同一的立场。不是说我们和他们的祖先一样,企图杀害耶稣;但因我们的罪钉他十字架,事实上等于杀害耶稣。可是藉着那位被钉和复活的基督,我们得救了。
  
  再者,因为我们爱犹太人,愿全能的神阻止我们伤害他们!假如我们告诉犹太人,他们的祖先并未杀害耶稣,并且(或者)告诉他们,对基督的死淡然处之或不置可否,对他们将是一种残忍的举动。我们不能这样作。相反的,要和彼得一起向他们说:「故此,以色列全家当确实的知道,你们钉在十字架上的这位耶稣,神已经立他为主为基督了」(徒二36),并且我们要藉着主的恩典与能力,竭力给他们一种印象,就是对他们、对我们和每一位真实悔改的罪人来说,羔羊的血有救赎的能力。愿神所赐那真正的忧伤刺透他们的心,好叫他们也去寻找,并找到那位全然赦免的主。
  
  「是谁有罪呢?是谁使你受害?
  哎,耶稣,我的叛逆,毁掉了你!
  是我,主耶稣,是我不承认你;
  用十字架钉你。」

  「亲爱的耶稣,因我无法酬报,
  我要敬拜你,永远向你祷告,
  思想你的怜悯,你那坚定的爱,
  非我所应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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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犹太人甚至更进一步的宽免自己,这是可以想像得到的。以色列最高法院法官,国际闻名的犹太法律传统专家柯恩(Haim Cohn),在最近一期的「以色列法律学报」上辩论说,犹太人不但未参与审判耶稣,同时公会(即犹太人的高等法庭),实际上曾尽最大努力要救耶稣免于受死!柯恩认为,公会会员曾想说服耶稣在罗马人面前申诉无罪,然而耶稣拒绝了。因此,后来彼拉多宣判死刑,是他自己的过错。当彼拉多问她说:「你是犹太人的王么?」他答覆:「你说的是」。这事实上等于认罪,不愿意为此事争论。所以因自承叛乱而被钉十字架。
  
  公会竟然曾试图解救耶稣这种看法,和圣经所告诉我们这最高议会当时对耶稣的态度,正相抵触(太廿六59,廿七18;可十四55,十五1、 1O;路廿二66;约九22、23,十一46-50,十二42)。同时,认为耶稣自承犯有煽动背叛罗马政府的罪,也是与圣经恰恰相反。即使「我不愿意为此争论」是对马太福音第廿七章十一节或约翰福音第十八章卅七节合理的解释,也不一定是指自承有罪。任何明智的读者都能看出,耶稣承认他是王,是指他属灵君主的身份而言,就是在那些喜爱和顺服真理的人心中,执掌王权。甚至彼拉多也感觉如此,他不信基督自称为王的身份会威胁罗马政府。因此,这位巡抚宣告说:「我查不出他有什么罪来」(约十八38;太廿七23:可十五14;路廿三4)。
  
  所以,犹太人要掩盖他们祖宗的罪行,使之在外表上似乎有点公道,惟一可能的办法,就是否定新约记载的可靠性。这些记载的确指控犹太人应对耶稣的死负责。应该说的是,当代若干主要的犹太人承认这一点。柯恩否定了许多四福音所讲关于耶稣受审的事。他知道,这样作才能宣告犹太人无罪。另一位犹太人熊斐特(Hugh J.Schonfield)在某些看法上虽与柯恩不同,却一致否定福音书作者所讲各事的确实性。他说,指控犹太人应对耶稣的死负责,是一种「反犹太主义的诡计」。他继而立即宣称,要把这耻辱从犹太人中除去,只有拒绝承认圣经绝对的可靠性。1
  
  是否犹太人杀害耶稣?若要寻找这问题的答案,惟一可靠的根据就是圣经。承认这些文件如马太、马可、路加、约翰、使徒行传等等的可靠性之后,下列各点便可了如指掌了:
  
  1.对耶稣的死,当时的犹太领袖应负最大的责任。他们的罪大于外邦人彼拉多。
  
  且前有些人所教导的正与此相反。他们坚持,不是犹太人而是外邦人,应对耶稣的死负责,或应负主要的责任。但耶稣亲自对彼拉多说:「所以把我交给你的那人,罪更重了」(约十九11)。罪有等级之分(路十二47、48)。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外邦人彼拉多当然有罪。他骄傲(约十九1O)、残忍(路十三1)、迷信(约十九8;太廿七19)。最严重的为肆无忌惮,追求私利。但因他不是犹太人,未曾受到独一真神圣言所指导。他也没有机会和犹太人一同留心观察耶稣的作为,恭聆他的训诲。可是犹太人的领袖们完全两样。神赐给他们的恩典很大。例如亚那和他的女婿该亚法。他们不但有旧约的教训,且有充份的机会在耶稣许多伟大、慈悲的作为和旧约预言的亮光中,对他所宣告的作出反应。面对这些证据,他们却刚硬己心。亚那虽已解职,因此在耶稣受审和受死时已不是合法的祭司长和公会主席,却还是犹太统治阶层的主要人物。他是幕后的权力。他的五个儿子和一位孙子相继接任祭司长之职;如上所述,还有女婿该亚法,他在基督受难的日子任祭司长。但不管公会的主席是谁,还是要向亚那请示。任何一位祭司若有计划或意见提出讨论,另一位祭司立即要问:「和亚那接过头没有?」他骄傲、野心勃勃、家中富有。他一家因贪求无厌而声名狼藉。到圣殿来献祭的人在外邦人的院子里购买祭牲,他一部份的财富系来自卖这些祭牲所得的盈利。由于他和他的家属,祷告的殿变成了「贼窝」。贪婪宛如毒蛇的亚那,野蛮、狡猾、伪善的该亚法(约十一49、5O),和他们一个鼻孔出气的人,以及因众人称颂基督伟大的作为(约十一47、48)而引起的嫉妒(太廿七18);这一切都成为他们计划杀害耶稣的主因。基督由于洁净圣殿而揭露的贪婪罪行,所指的就是他们。这些领导人物,即祭司长和长老们,「挑唆众人,求释放巴拉巴,除灭耶稣」(太廿七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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