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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第五十二课:神公义的审判
经文:(民31:1-54)
三十一章是神命令以色列人跟米甸人宣战,要夺财物,杀男丁,掳妇孺,焚城池。通常我们对这些记录都不能接受,甚至起反感,慈爱的神为何如此嗜杀?这对我们一般的道德似乎太难接受了?对于这点,我们怎样解释?向米甸宣战不是出于人的嗜杀,只是神的审判,是为要“在米甸人身上报以色列的仇”;以色列人本来与米甸人无仇无怨,米甸人行诡诈陷害以色列人,利用摩押的女子诱使以色列人犯奸淫而招死亡,这是“以色列的仇”。
他们明知(透过巴兰)陷以色列于拜偶像的罪就会招耶和华的大怒,他们仍明知故犯,这是立意干犯神的圣洁,也就是“耶和华的仇”(参二十五章),有了上述两个原因,就叫我们不得不承认米甸人是罪有应得的。神命令以色列人毁灭米甸人,本来就跟神要毁灭迦南人是同一类型的。我们若了解当时迦南人的乱伦淫秽生活,明白利未记十八章(特别是24,27,30节)的意义,我们能承认神除了这样作是无法维持公义,亦能使其他民族不受其污染。
神拣选了以色列人作祂的子民,来执行祂的计划,祂一定要采取各种方法来保证祂得子民免于败坏。假如我们相信神是有全权管理天下万邦之兴替盛衰,那么对于一个已落在罪孽深重得国家,我们就更要相信祂有绝对权力来刑罚这个国家,至于祂会用什么方法来达到这个目的,祂也有绝对的主权来绝决定的。以色列人之所以不杀米甸妇人,其动机是性欲方面多于仁慈的。当仁慈成了妥协,那不单对无辜者残酷,对罪犯也只一种虚伪的仁爱而已。
在这战役中,有三件事是很特出的:
(1) 胜利是容易的。
(2) 掳物是丰盛的(25-47)
(3)以色列人没损折一兵一马(49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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