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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书七10-16是否容许因遭遗弃而与配偶离异?



  
  夫妇两人,其中一方悔改信主,但另一方仍然拒绝福音;在哥林多前书七10-16就是处理这情况所引起的问题。重生了的丈夫或妻子,无论在言语行为或意识形态上均与前大不相同,自然与未信主的伴侣意见相违。初信主的人,极欲过圣洁生活,却因此受试探,认为与配偶离异乃上佳方法,能够终止大家的纷争、误会。

  从第10-13节看来,保罗教导初作基督徒的丈夫不可离弃(aphienai)未信的妻子,悔改信主的妻子也不可离弃(Choristhenaipo直译作「脱离」)未信的丈夫。换句话说,已决志信基督的一方决不能要求离婚,应待未信的一方采取主动。保罗指出,夫妇俩既同住,未信的配偶会特别受圣灵感动,这样看来,未信的一方也藉信主的伴侣变得圣洁了。彼得前书三1、2提及,已信主的一方有新生命,彰显于日常生活上,这是未信的一方可以体会的,也就使伴侣也知道基督是可信的。「你们作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这样,若有不信从道理的丈夫,他们虽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彼前三1、2)

  保罗其次指出,夫妇二人中,纵使只有一人信主,孩子也能藉着信主的父或母与神建立特别关系(藉着奉献礼或婴儿洗礼)属于神。这并非说孩子已重生得救了。他们属于神,就像以撒属于神一样。以撒出生后七日,亚伯拉罕给他行割礼,以撒便属于神。(参创十七12,二十一4。请留意,以实马利也于十三岁时受割礼,但他长大后,似乎离开神了,他可能放弃盟约对他的好处。参创十六12。)

  哥林多前书第七章教导信徒,夫妇俩信仰不一致,家庭里因而有尖锐冲突,未信的一方不能忍受而离去时,已信的一方亦无须刻意挽留。第15节说:「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开,就由他离去罢。无论是弟兄,是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和睦。」保罗接着指出,纵使信主的一方能忍受配偶肆意辱骂压迫,也不能保证令配偶悔改信主,信主的一方自我牺牲、甘愿受压迫的态度也无大帮助。

  哥林多前书这段经文引起了关于离婚问题的热烈讨论。马太福音五32及十九9清楚指明,只有一方犯奸淫(Porneia)才足以构成离婚的理由,因为婚外性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婚姻之约。但哥林多前书七章所讨论的是离婚问题吗?显然不是。马太福音有关经文有论及原婚约遭破坏后,其中一方再嫁娶(根据摩西律法,奸夫淫妇应被石头打死。参利二十10;申二十二24)。然而,哥林多前书第七章没有提及无辜的一方再次嫁娶。刚刚相反,第11节清楚指出,已信主的妻子「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这原则也可应用于信主而遭抛弃的丈夫。

  基督的教训是信徒行事为人的依据。根据基督的教训,不再嫁娶或与伴侣复合,都不足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夫妇再不能和谐共处,两人分开是可以的,但绝不能因遭遗弃而离婚。但经过一段时间分开后,未信的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请离婚,获接纳后,他(她)或会再娶或再嫁。根据马太福音五32及十九9,未信的一方这时候就是犯了奸淫,而无辜的一方便有自由再婚了。然而,不待未信伴侣再嫁娶,信主的一方已再婚,就是拒绝基督的权柄了。在此得重申,单单遭遗弃并非离婚的理由。

  走笔至此,有两条问题仍待讨论。假若末信的一方离去,多年后仍不愿再嫁娶,那么,另一方仍须独身吗?孩子们年纪还小,极需要双亲及家庭温暖,这情况又如何处理呢?上述情况极常见,亦常引起严重问题。为孩子着想而再婚,表面看来是说得过去的,尤其是新伴侣也信主,似乎就更适合了。这个解决方法很吸引,更可行,不就更有利于孩子的心智发展吗?读者得仔细想想,基督徒抄捷径解决问题,和未信的人有何分别?信徒是否完全信靠神,顺服他带领,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就可一清二楚了。一般人认为求取及确保快乐就是处事方针,但信徒是否愿意为主牺牲一己安乐,就更可以试验出信徒对主有几许忠诚。基督呼召我们,不是叫我们得这世上的快乐,却要我们与他连结、信靠、跟随他。希伯来书十一35嘉许旧约信徒「忍受严刑,不肯苟且得释放,为要得着更美的复活」。第36-38节描述旧约先圣为主忍受严厉又恐怖的迫害,第39节接着说:「这些人都因信得着美好的证据。」他们从没有享受这世界所谓的「快乐」,却得着更加宝贵的,就是神的「嘉许」。同样,有些信徒宁愿忍受不愉快的婚姻生活,或遭配偶抛弃;然而,基督至终会补偿他的损失,甚至令孩子更加懂事受教。这样,总比不按圣经教训贸然离婚再嫁娶为佳。

  夫妇俩人离婚后,其中一方才信主,这问题又怎样解决呢?若俩人离婚的理由并非一方犯淫乱,或许双方都破坏了婚姻的忠贞又如何?又假设离婚后,俩人都各自找到伴侣再婚了,之后才决志信主,这情况下应作何打算呢?已信主的一方应如何是好,他是否应该中止第二段婚姻,说服前任伴侣复合?若前任伴侣不允,已信主的一方岂非一生都有罪咎感!作奸犯科的大盗信主后,都要补偿以前受他陷害的人的损失,信主前曾恶意诋毁人,悔改后也应向人赔罪,要求原谅。那么,在婚姻关系方面也要补偿给前任伴侣罢!

  在某些情况下,强求与前任伴侣复合,后果甚至比原先离异时更坏。譬如说,再婚已生儿育女,与前夫(妇)复合岂不是对这些孩子不公平吗?这样看来,已信主的一方应维持第二段婚姻,并按照着圣经道理教养再婚所得的孩子。这些孩子或迟或早都会知道父母在婚姻方面的错失,他们需要特别教导,必须使他们知道神为婚姻而设的标准。

  第二段婚姻关系诚须妥为保持,但提摩太前书三2及12清楚指出,这类信徒不能当教会监督。「作监督的,必须无可指摘,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提前三2。因为丧偶而再娶的,当然不应受指责,只要他不是娶离婚妇人就是了。因此,「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这个准则,只是禁止离婚再娶或多妻者作监督罢了。)纵使再婚的信徒不能当教会的监督、执事或长老,但这类信徒依然可能有另外的事奉,热心跟随主。教会选执事时若不遵守提摩太前书三2-13的教训,却凭己意任人,必不蒙神喜悦;直至事情弄清楚,问题解决后,教会才会得神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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