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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4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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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 论
加拉太书是使徒保罗较早期的著作,写于公元49年,耶路撒冷会议(徒十五)之前。写书的主要原因是回应当时犹太教派的人的谬论。他们一方面坚持人不能单凭信心得救,还要谨守摩西的律法,外邦信徒更要受割礼成为犹太人,才能承受救恩。另一方面,他们向保罗提出挑战,认为保罗既然不是十二使徒之一,没有使徒的权柄,在教义上毫无权威。这种曲解真理,人身攻击的阴谋,影响了好些根基未深、不懂分辨的人。他们甚至追踪保罗到各城去,逼迫毁谤保罗,挑唆羣众,把他毒打至昏死过去(徒十三45、50,十四2、5、19)。
对于这些犹太教派的攻击,保罗在加拉太书中,从三方面响应他们:
1.关于保罗的使徒资格(一至二章)
保罗以他个人的心路历程,和他多年侍奉的经历,并其它使徒对他的托付,作为他使徒权柄的明证。
2.关于因信义的真理(三至四章)
保罗以加拉太信徒的经历为证,义正辞严地驳斥犹太教派的谬误,并引经据典,证明人无法靠行律法称义,必须靠基督的恩典得救。
3.关于因信称义所带来的结果(五至六章)
保罗力证割礼毫无功效,祇有在基督里的爱心,和圣灵的管治,才能完全基督的律法,作新造的人。
总而言之,加拉太书的主题是:「在基督里的真自由」。说明在基督里,不再受律法的约束,不再靠行为称义,不再受情欲的辖制。全书的高潮在五章1节:「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这是福音的基本功效,是救恩的本质。
二 内容纲要
1.引言(一1至10)
i.作者自荐 保罗在卷首自荐中,特别强调他的使徒职分,是由基督耶稣而来。
ii.收信人 加拉太是小亚细亚南部的一个罗马省分。保罗在第一次传道旅程中(徒十三至十四),在这一带地曾建立好些教会,就是在彼西底的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和特庇等城中。
iii.写书原因 保罗写信给加拉太的信徒,是因为听说他们受到犹太教派的影响,很快离弃真道,去随从「别的福音」(一6)。这别异的福音,不是他们原来所领受的真福音,而是人「把基督的福音更改了」(一7)。
2.第一段:保罗使徒的资格(一至二章)
保罗竭力为他的使徒资格争辩,不是为了自己的名誉利益,而是因为他所传「因信称义」的福音的可信性,全在乎他是否有使徒的资格。
保罗一开始就指出,他的使徒职分「不是由于人」,「不是出于人意」,更不是别人教导他、传给他,而是真接「从耶稣基督的启示来的」(一11至12)。他得到这启示之后,更蒙神差遣去传给外邦人。他「没有与属血气的人商量」(一16),甚至连耶路撒冷也没有去,也没有去见任何使徒。三年之后,他到耶路撒冷作个短暂的访问,也祇是见过彼得和雅各布(一19)。可见,他所传的福音,是真接从神领受的启示。
十四年以后,保罗再上耶路撒冷去,把他在外邦人中传福音的情形,向使徒们陈说。得到他们的认同和接纳。耶路撒冷教会知道神差派他传福音给外邦人,好像托付彼得传福音给犹太人一样,就为他祝福。
保罗使徒资格的证据,最明显的还是他当众指摘彼得的错误。彼得虽然完全认同保罗所传因信称义的真理,他却惧怕犹太教派的人,不政与外邦信徒一同吃饭。保罗见他所行的与福音的真理不合,就当面责备他。在这件事上,众人都看得清楚,保罗比彼得更有使徒的权柄,因为他站在真理的一边。
保罗在一至二章详细讲述他个人的经历,为的是要从三方面维护他使徒的资格:
.他使徒的职分,不是从人领受的,而是像其它使徒一様,直接从神的启示而来。(一11至24)
i.他这使徒的资格,得到耶路撒冷使徒的接纳与认同。(二1至10)
ii.他坚守福音的真理,言行一致,显得比使徒彼得更有仗徒的权柄,得到众信徒的信服。(二11至19)
从这段经文中,我们清楚地看见福音的大能,在保罗的身上显明出来,把他整个人改变过来。他从前在犹太教中是后起之秀,且比别人长进、加热心,极力逼迫残害教会(一13至14)。可是,自从他蒙恩得救以后,他反过来竭力传扬他原先所逼迫的真道(一22至24)。他明白他的旧人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所以激动地宣告说:「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二20)这种生命的大改变,不是谨守律法就可以成全的,祇有倚靠耶稣基督救恩的大能。可见因典胜过罪恶,福音胜过律法,信心胜过行为。
3.第二段:因信称义的真理(三至四章)
保罗自己既然亲身经历了福音的大能,就希奇别人会甘愿离弃福音的自由,去接受律法的捆缚;所以他向加拉太信徒发出一连串的问题,希望唤醒他们迷惘的心灵:
. 是谁迷惑了你们呢?(二1)
i. 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二2)
ii.你们既然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么?(二3)
iii.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么?(二4)
显然地,保罗眼见信徒陷入律法的捆缚里,心有不甘,也替信徒不值;所以,他把福音与律法来作比较,指出福音在十方面远胜犹太教:
iv.信心胜过行为(三2):靠行为是凭自己的力量为善,靠信心是让圣灵来引导、帮助。
v.属灵胜过属肉体(三3):肉体不能成全属灵的事。
vi.被称为义胜过靠律法行义(三8、11):从来没有人靠行律法称义,因为从来没有人能守全律法。可是,人却可以因信称义,好像亚伯拉罕信神,就算为他的义一样。
vii.得福胜过被咒诅(三9至10):仗着行律法夸口,却又不能常守律法的人,是注定被咒诅的。惟有像亚伯拉罕一样信靠神的应许的人,必与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viii.救赎胜过律法(三11至14):律法祇能定人的罪,无法赎人的罪。惟有基督为我们受了律法的咒诅,就救赎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
ix.亚伯拉罕的约胜过摩西的约(三15至18):摩西的约,就是守律法的必因此活着(三12)。亚伯拉罕的约,就是相信神的应许的必蒙福。这应许的约断不能被那430年以后所立的律法废掉。
x.承受应许的福胜过在律法之下定罪(三19至22):律法是为罪恶而设的,带来定罪。应许却是为信心而设,带来祝福。
xi.长大成人胜过被监管的小孩(三23至25):律法祇是启蒙的师傅,叫人知道何为罪。惟有救恩领人进入基督成长的身量。
xii.儿子的地位胜过奴仆的地位(三26至四7):活在律法之下就是律法的奴仆,受律法的管辖。基督的救恩,却赐人儿子的名分。
xiii.自由胜过受捆缚(四8至11):在律法之下的人,须谨守日子、月分、节期、年分等仪文。可是,在基督里,不须再守这些外表的礼仪,享有心灵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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